中新網衢州8月27日電(施佳秀 賴之初)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,但浙江衢州男子童某為索債伙同朋友非法拘禁古某,期間對其進行毆打、逼他跳河,最終因觸犯刑法鋃鐺入獄。27日,記者從浙江龍游法院獲悉,該院已作出一審判決,被告人童某等威剛記憶卡4人犯非法拘禁罪,分別被判處6-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其中2人緩刑1年。
  童某,浙江龍游人ssd固態硬碟,28歲。
  2012年6月,古某到童某處借款18萬元,隨記憶體模組後離開龍游到浙江金華工作,欠款一直遲遲未還。
  2013年8月2日中午,童某叫上袁某、大楊、小楊等人,一起開車到金華叫古某還錢,強行將他帶回龍游,併在車上對他進行毆打。到達龍游石窟後,童某聯繫方某(另案房地產處理)送來空白借條,逼迫古某重新出具一張欠款22萬元的欠條。
  當有巢氏房屋晚,童某、方某等5人將古某帶到龍游一酒店的房間內,讓他打電話借錢還債,可古某打了幾個電話都沒借到錢。
  童某等5人因討債未果,怒上心頭,一起對古某拳打腳踢,扇了他幾巴掌。方某還提議給點苦頭古某嘗嘗,5人把古某帶到一條江邊,逼迫他說不跳下去就要打他,古某隻能被逼跳了下去。
  後怕弄出人命,5人將古某拉了上來帶回酒店。此後兩天多,方某、袁某等人按照童某指示白天帶著古某在龍游城區籌錢,晚上則將他拘禁在酒店房間內。直至8月5日上午9時多,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將古某解救。
 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,童某等四被告人為索取債務而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48小時以上,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。四被告人具有毆打被害人情節,從重處罰。童某、大楊(化名)、小楊(化名)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袁某自首,可以從輕處罰。袁某、小楊有犯罪前科,適用實刑;童某、大楊符合緩刑條件,可對其宣告緩刑。據此,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完)  (原標題:為索債毆打他人逼其跳河 四男子涉非法拘禁獲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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